每日归档: 2021年7月17日

向继东:李冰封——“不再天真”的人走了

更新时间:2021-07-14 12:03:51

生于1928年的李冰封先生,2021年7月10日凌晨3点多摔了一跤,来不及送医就走了,享年93岁。1995年我曾采访过一批被错划为右派知识分子,采访对象主要是湖南、北京两地,写成一篇《阳光下的备忘录——关于几位知识分子的命运及其思想轨迹的采访》,该报道在我当时供职的媒体连载,引起很大反响。李冰封先生曾送我一套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王元化主编的《新启蒙》1—4辑,同时惊魂未定,嘱我一定不要声张;我点点头,他才放心了。关于李先生,我还会写些文字。今贴出这篇旧文,以纪念李冰封先生。

  

   2021年7月13日于长沙酷暑中

  

不再天真

  

   李冰封:“中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重提民主和科学,必须彻底反封建。”

  

   电话约他采访。他说,他是个有争议的人物。“争议”什么,倒引起了我的兴趣,便急急敲定了采访时间。

  

   按理,操我这个职业是应该知道他的。几年前,李冰封先生主管过意识形态工作,作过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省出版局局长。遗憾的是,我半路出家,干“老记”才是近几年的事。采访前,我只知道他当过湖南省出版局局长,组织出版过很多好书,那些年曾使湘版书“洛阳纸贵”。读书人记得出书人,这也在情理之中。

  

   1928年,李冰封先生出生于福州一个书香之家。父亲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向西方学“坚船利炮”的技术专家,先入福建马尾船政学堂,后来在几所国立大学任教,曾做过上海交大教授。李冰封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1946年考入上海光华大学中文系,1947年7月即北上寻求光明,先后任冀察热辽《群众日报》及《北平解放报》记者。1949年8月南下湖南,任《新湖南报》副刊主编、新湖南报编委。

  

   1957年他和许多知识分子命运一样,被打为右派。1958年,被流放到湘北劳动改造,住在南县华阁公社一个叫王克仁的独身老农家里。他回忆说,白天他去挑堤,老王给队里喂猪,晚上他们就睡在一个铺上。一天深夜,老王突然从被窝里坐起来问他:“我看你是个好人,怎么划了右派?你到底讲了些什么?”他说:“就讲了些办报的事。”老王说:“你莫讲吧!”后来过苦日子,农民吃不饱,晚上就去偷萝卜。老王看着他一天天浮肿的脸,就设法把队上用来喂猪的南瓜,切好放在一个药罐里煨好,然后闭上门说:“你快来吃吧!”至今说起老王,李冰封先生仍然感叹不已:“那时是老王的南瓜救了我一命啊!”

  

   李冰封先生1960年右派摘帽后,一直在南县几所重点中学里任教。他本想宁静度日,了此一生;但国无宁日,哪里有个人的安宁呢?“文革”中,他又自然成了靶子。1969年春天,全家被“横扫”到一个偏远的生产队“监督劳动”,其罪名是“摘帽右派”。他妻子曾做过《湖南青年报》记者,罪名是“资产阶级臭知识分子”。他十三岁的儿子因为是“右派崽子”,被剥夺了读书的权利。

  

   那时,李冰封先生住的是真正的“牛棚”,要是写关于“牛棚”之类的文字,他足可以炮制宏篇巨著,但迄今他所发表的关于个人恩怨的文字却很少。有人说,中国的人文精神在五十年代后的历次社会政治运动冲击下早已荡然无存。他却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说,中国知识分子的韧性和对理想的追求,无论在顺境逆境中,还是在进退宠辱之间,始终表现出一种顽强的中国人文精神,一种道义的使命感始终萦绕于怀。

  

   1979年至1989年8月,李冰封先生先后出任湖南人民出版社副社长、湖南教育出版社社长、湖南省出版局局长。他说:一个出版工作者,如果不能与文化人交朋友,就算不上一个合格的出版工作者。他领导湖南出版界那几年,形成“洛阳纸贵潇湘书”的局面,靠的就是一种“文化亲情感”的营造,使大批著名学人把自己的书稿送来湖南,如冰心、于光远、李锐、卞之琳、萧乾、朱光潜、张天翼、聂绀弩、孙犁、杨绛、吴阶平、钱学森等两三百位文化名人都在湖南出过书。当然,不能把成绩都归于冰封先生一人,就像不能把失误都推给他一样,但他爱书、识书、懂书,以及对人文思想、学术流派的研究,对作者的理解、沟通与善待,一直为全国文化界、思想界所称道。

  

   李冰封先生谈起当时的出版盛况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初级阶段理论”又是什么?这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实际状况出发,加以构思和论证,于是决定推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探索丛书”。这套丛书拟出六十本,第一辑十本,作者有曾彦修、于光远、龚育之、吴江、廖盖隆、王元化等学人。记得在北京召开丛书组稿会时,中央部级干部就有四十多人参加了。当然,以后的五十本因故未能出版,对他来说,至今仍是一个遗憾。

  

   他送我一本《李冰封散文随笔初集》和一本他翻译的小说《大卫·科波菲尔》。采访前,尽管我在《羊城晚报》、《新民晚报》、《新华文摘》等报刊上读过关于“初集”的评介文章,但他给我的印象仍然是一位出版家,所以也没有刻意找来他的书拜读。日前读完“初集”,我觉得李冰封先生还是一位散文家。他无论记事记游,写景写人,格调质朴流畅,文化积累深厚而又无卖弄之嫌。余秋雨先生固然是当今散文大手笔,但读得多了,有时难免感到沉闷和模式化,而李冰封先生走笔总是那么自然,那么随和,仗义执言,引人深思。如他的《背犁》、《想起了梁宗岱先生》、《从菊豆想到日瓦戈》等篇什,都是很耐读的。

  

   话题扯到离休后的生活,他说除了应付约稿外,就是读书。我建议他写回忆录,他说:“有精力,一定会写。面对自己的人生,不写,内心总有一种负罪感。”我说将此信息告诉读者,他却不赞成,怕万一不能兑现自己的诺言……

  

   两个小时的采访,我们的话题海阔天空,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气氛融洽而投合。从李锐刚出版的《庐山会议实录》谈到当年的“大跃进”,冰封先生说,中国的事情就这么怪!一位伟人在听了山东寿张亩产过三万斤的汇报后就批示说:“人有多大的胆,地有多高的产。”当时推广河南长葛深耕经验,挖地一两丈深。南县有个农民不信,有人报告上去,结果那人被打得半死。我想,今天的中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重提民主和科学,必须彻底反封建,否则,我们还将付出代价。他说,回想当年在国统区读到《论联合政府》时,我们被毛泽东的承诺激动不已,好像“一个民主、自由、独立、富强、统一的新中国”呼之欲出了。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们那时太天真了。

  

   出版工作应积累文化、启迪民智、倡导民主和科学。对当前的出版状况,李冰封先生深为忧虑。现在好书出不来,色情、武打和封建迷信书籍充斥市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出版队伍素质不高、编辑个人经济承包我看是最主要的原因,于是出现只顾个人捞钱,什么科学、道德、文化都不要了。因此真正有价值的学术著作出不来,而毫无价值可言的书一印就是几万甚至几十万。如果现在还不引起严重关注,历史老人一定会狠狠惩罚我们。由此,我想起最近读到的南翔先生的杂文《为何崇拜秦始皇》。文章写的是某报在一定范围内向中学生做问卷调查,题为“你最崇拜的十个男人”。十个男人中除毛泽东、鲁迅外,秦始皇也荣列“十强”。我想,中学生崇拜秦始皇,无非是他的霸气、暴力和血腥。这与出版业不无关系,已足以引起我们深深思考了。

  

   几十年来,李冰封先生始终以一个共产党人的情怀思考我们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思考我们党的前途和命运。记得一位西方哲人说过大意这样的话:思想者始终与苦难同行。他的遭遇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

  

   采访于1995年春夏

本文责编: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http://m.aisixiang.com)
本文链接:http://m.aisixiang.com/data/127468.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韦君宜:中国社会风气转折点

 沈丰随笔 2021-07-13

青年时代韦君宜

我所认识的“右派”中,地位高的有柳湜、王翰,也毫无例外,都是知识分子出身的老干部。1957年我和他们没有多少来往。直到1984年,王翰去世,他的妻子张清华来找我,要求帮着写传记,我才知道了他的生平。

在新四军他参加建立五师,开辟中原解放区。在五师时他任政治部副主任,为了给战士编文化课本教文化和使用大学生干部来做政治工作,当时就受到很多非议。后来在中央监察部任副部长,他主张学业务,主张在经济建设时期做监察工作必须自己懂得工业,知道工业工作的漏洞在哪里才能查得出是非来,还公开反对过唯成分论。就为这些,把一个功勋卓著的老干部打成右派,去当了十六年的铁工,劳动改造,不摘帽子。看了他的材料,实在使人觉得无理可言。如果是出身工农的干部,有王翰这样建立部队开辟根据地的功劳,怎么也不可能打成敌人吧。

倒是党的机关北京市委,右派反而划得少一些。市委宣传部只划了一个钟鸿,还实在是七拼八凑硬凑上的。这个钟鸿曾在我兼任市文委副书记时帮助我做过工作,所以常来我家,和杨述也熟,是一个温柔沉静的女子,黎锦熙先生的女儿。她文笔很好,我从来就没听到她发表过什么言论。那几天划右派的时候,我只见杨述天天往外单位跑,去开会、比较、定案。到最后,几位管机关支部的来找他汇报本部门要划的人,只听杨述说:“这样,不够吧?”另一个说:“唉,这也算可以了。再没有别人言论比她更重的了。”

原来,他们是因为一个单位如果一个不划,实难交代,是因为再找不着别人了,就这么“矬子里选将军”。我知道杨述确实不想划她,而又不能不划她,对这点我能理解。但我同时又看见他参加高校党委有关划右派的争论,一派主张多划学生少划教授,另一派主张多划教授少划学生,杨述是属于后一派的。他说:“年轻人犯错误该保护”,这就算当时态度不错的了。他说:“傅鹰那样老骂街的都不划,还划学生?应当划傅鹰。”但是,他完全想不到,所有这些人,老的、少的,都不应该划,他们都不是敌人,都没有反社会主义。这时候,他任部长既久,已经变成以上级的思想为思想了,自己的一切思想只能在这个圈子里转,不能越雷池一步。他已经和绥德时代不同了,我们两个常常谈不到一起了。

更重要的是,当年经手划右派的人谁都以为这又是一场运动,和过去“三反五反”之类差不多,过一段时间就会过去的,划上一个人,委屈他一下,以后就没事了。谁能料想就是这样裁定了一个人的一生?

而社会风气和干部作风呢?从这时候起唯唯诺诺、明哲保身、落井下石、损人利己等等极坏的作风开始风行。有这些坏作风的人,不但不受批斗,甚至还受表扬、受重用。骨鲠敢言之士全成了右派。

我亲眼看见,一个人(姑隐其名)和别人一起负责编辑一个刊物,两个人是好朋友。一切定稿都是两人一起干的,另外那人写的文章发表以前都交这位看过。但当“反右”风潮一来,这个人竟出来揭发他的朋友,说那人如何如何写右派观点的文章,如何如何把别人的文章改得越“右”越好……于是,他的朋友划成了右派,而他,却从此青云得路,提升上去。还有一个人(也姑隐其名),平时在编辑部里显得颇为正直,发起议论来滔滔不绝,自命敢言。同事中有一个,这时正与“丁陈集团”沾了点边,怕出问题,十分苦闷。他们住同一宿舍。

有一天这位同事顺便请这位“正直分子”小酌,和他谈心。而他竟在几天后,在编辑部开全体会时,把这位同事请他吃饭、“阴谋拉拢”的罪行揭发出来。他后来果然当了下放小组长,又在农村里见到那位已经划成右派的同事,把他是右派分子的秘密向农民宣布,根据就是那人在农村里吃了较好的咸菜,是不肯改造!这样的人,后来却越爬越高,而且不断造谣打击和他地位相同而行将提拔的人。

这类事情,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成百倍成千倍地翻版。我看起源实出于“反右”。正气下降,邪气上升。我自己明白,在我最困难的那一段,如果我把一切问题都推到黄秋耘同志身上,如上述某某人之所为,那我是可以被从轻发落的。但是,我心里的痛苦会达到最深度。我从少年起立志参加革命,立志变革旧世界,难道是为了这个?为了出卖人格以求取自己的“过关”?如果这样,我何必在这个地方挣这点嗟来食?我不会听从父母之命远游美国,去当美籍华人学者?参加革命之后,竟使我时时面临是否还要做一个正直的人的选择。这使我对于“革命”的伤心远过于为个人命运的伤心。

我悲痛失望,同时下决心不这样干,情愿同罪,断不卖友。在给我定罪(党内严重警告)之前,有一次作协开会讨论到一位反复无常的人(一会儿靠到丁、陈方面,说周、刘这边的坏话;一会儿又靠到周、刘方面,揭发丁、陈的“罪行”),我实在忍不住了,我说:“像那样的行为,你们就给予嘉奖吗?如果这样办,下回他又翻过去,你们将如之奈何?”这几句直率的话倒是使主持会议的刘白羽一再颔首。他当然也会明白事情的确是这样,但是,按政策,他们还是不能苛求这样的人,这人仍然出任方面。而我,则紧接着就受了严重警告处分,下放农村。

以上随手列举的右派所受处分,最低的是开除党籍,行政降几级,不准当领导。高的则发往农场劳动改造,更重的送入监牢。总之,都受了行政以至法律处分。而他们所犯的罪行,可以列举一下,并无一个主张资产阶级思想的(如果这算犯罪),甚至人人都是主张拥护共产党的。这些人的二十五年怎么过的,无法过问。这一部血泪凝成的历史,我们不去算老账,图报复,只希望这种悲剧在中国不再发生。中国的可怜的老百姓,太容易高呼万岁。

盛洪:关于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

盛按:当局说我国是“法治国家”,当然它自己清楚知道这只是在文字上的。大午案开庭第一天的控辩记录,明确地揭露了实际上的非法拘禁和酷刑。这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审前折磨。其用意是钻开庭前时间的空子,折磨当事人,而又在表面上不违背法律对量刑的恰当规定和对酷刑的禁止。这包括超期羁押,没正当理由拒绝取保候审,非法监视居住,限制基本自由,干扰睡眠,以及精神威胁。这样做的目的,是报复,炫耀滥权能力,以及逼迫口供。英国在16、17世纪也曾发现,法律禁止酷刑,但实际上存在大量酷刑,究其原因是在庭审前酷刑一般不在公众的视野之内。纠正审前折磨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不能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在今天的普通法法庭上,只要当事人说“不是自愿的”,就可以立刻排除该口供,根本不需要再证明有酷刑的存在。因为“自愿”只能从当事人自己口中说出,当他说出“不是自愿的”,就必定是被迫的。而孙大午说“生不如死”,不知比“不是自愿的”强烈多少倍,却不被接受。这就是我国在实际上与法治的差距。(2021年7月16日)

盛按:今天看到孙大午被批捕的消息,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他的罪责都是单方面罪责。本来孙大午涉及的事件都是有争议的事件,如与国营农场的土地争议,即使与行政部门的之间的事件也只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的争议。检察院要保证自己的公正性,就必须至少在表面上在争议的两个主体之间保持中立。这种以单方面罪责进行的批捕仿佛检察院与涉事行政部门是一头儿的。(2021年4月23日)

flourish378发表于

11月11日凌晨孙大午先生被抓捕及大午集团管理高层被“连锅端”的消息,引起舆论大哗。有关大午先生创业传奇和悲悯情怀的文章连续刷屏。有人说,像孙大午这样的好人怎么会犯罪呢?据说警方回应说,即使是“好人”,如果犯了罪也要惩治。我高度认同有关大午先生的正面说法,也认为后者的说法在理论上合乎逻辑。那么,怎样处理一件“好人”涉嫌“犯罪”的事情呢?答案是,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

“法律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概念,其含义是,一个法律案件,不应预设裁决结果,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只要符合和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我们就要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虽然我们不能打保票说,经过法律正当程序的判决百分之百是对的,但与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相比要优越得多;与其它法律体系比,也会较少错误。法律正当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司法过程的中立性,防止各种外界干扰,尤其要防止有强势权力或巨大能量的个人或机构的干扰,保证当事各方在司法过程中的平衡;同时调动各方参与者内心的正义感和美德。

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个宪法框架基本上是保护人权和产权的,实施的方法就是建立和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虽然时至今日,《宪法》除了合宪性审查外,还不能直接用于诉讼,但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政强制法》等,以及《刑事诉讼法》,作为直接限制行政部门权力的法律,形成了拱卫宪法的法律屏障,有着实施宪法限制权力的实际作用,其要点,就是设立法律正当程序,并要求行政部门不得违背,以限制它们的权力,从而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利。

这次大午被抓,直接肇端于8月4日的冲突事件。从大午集团的角度,是他们发现保定徐水国营农场派人偷拆大午集团的建筑,员工们奋起保卫,却又有警察加入到徐水农场一方,引起双方的肢体接触。大午方面有20多人受伤。当天下午大午集团有100多人向当地公安局请愿,却有39人被抓。直到交涉后才放了人(《晨讯见闻》,2020)。而这一围绕着土地产权的纠纷又由来已久。据说是在1963年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签订了一个合同,将本村740亩土地无偿转让给徐水国营农场。后来郎五庄与大午集团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面积770亩,租期从2020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大午采风,2020)。想必这块土地与那块存在纠纷的土地有很大重叠,于是郎五庄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就与大午集团相关了。

首先是如果依据法律正当程序,如何处理郎五庄与徐水农场的土地纠纷?具体情节我并不清楚,从一些散乱的信息来看,似乎是在2018年土地确权时,徐水国土局不仅将740亩,而且将多至2400多亩地确权给了徐水国营农场。郎五庄不服该确权,后来又找到了有关土地权利的历史证据,并向徐水国营农场交涉,要求归还土地(大午采风,2020)。至于将土地租给大午集团,大概是想借用大午集团的实力和操作能力强化归还土地的努力。这看来是一起土地产权纠纷,具体讨论会非常复杂,我放在后面讨论。现在我想讨论的是,面对这一土地产权纠纷,政府应该怎样做。

应该强调的是,不管纠纷双方是什么样的机构,它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可将这一纠纷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应该给一个公正裁决。而徐水政府,尽管可能与徐水国营农场更近一些,也应是中立第三方,更何况其公共权力机构的性质也要求其必须是中立的,而不能偏袒纠纷的任何一方。这意味着,8月4日,徐水政府派出警察帮助偷拆大午集团的建筑就是一个非法行动。因为这本来是徐水国营农场与大午集团(郎五庄)之间的民事纠纷,徐水政府不应站在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甚至直接滥用公共警力为一方出力,这违背了一个政府提供对纠纷的公正裁决的职能它应该做的,是督促双方克制,并将纠纷诉到徐水法院。

在8月4日事件后大午集团员工到肇事的公安局去请愿,这是他们的宪法权利。中国建立共和国后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明确规定了“请愿权”是中国公民诸多权利中的一个权利。这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得制定“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案。日本《宪法》第16条规定,“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中国大陆的《宪法》虽然没有直接用“请愿”一词,但在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几个方面丰富地阐述了“请愿”所包含的内容。因而大午员工的请愿就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而该公安局打压和抓捕请愿的人,就是违宪违法的行为。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该公安局就应接受请愿

11月11日高碑店市公安局抓捕孙大午及大午集团高层,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南方周末》报道时直接将之与8月4日事件联系在一起,从法律正当程序来讲,这就是政府方面错上加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这本来就是一起两个经济主体在土地产权方面的民事纠纷,本应用双方谈判或公正司法裁决来解决,政府方面却企图用它本用于保护产权的警察力量站在当事一方,把“经济纠纷”打成“刑事犯罪”,用强力解决本来应该用公正司法解决的产权纠纷问题。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如果高碑店公安局的目的是介入土地纠纷,该局抓捕孙大午等人的行动就是错的

其所用“寻衅滋事”一词也是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无论这是指大午员工与徐水农场员工之间、或与警察之间的肢体冲突,还是大午员工到警察局去请愿,前者是两个民事主体的冲突,后者是公民或企业的宪法权利,都与寻衅滋事无关。更何况该理由过于笼统,很容易被滥用,这也已被法学界所长期诟病。丹宁勋爵在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搜查证等法律文件“应该具体指出受到怀疑的人所犯的特定罪行”(2011,第103~104页)。意思是说,对嫌疑人的指控必须要有具体描述,否则就可能被利用于滥用权力。这是现在普遍使用“寻衅滋事”罪名却不具体指出罪状的技术上的致命问题。当然,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更是遭人怀疑,因为一个企业家破坏生产经营是匪夷所思,所以更应具体说明。如果是指8月4日事件,那首先是大午集团的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然后是双方的冲突,显然不能做如此偏袒的判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这次高碑店警察对孙大午等人的抓捕行动,还携带了冲锋枪(敬奕步,2020),这显然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界定了15种使用武器的特定场合,如“放火、决水、爆炸等”;“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等等直接暴力犯罪行为,没有一种适用于孙大午等人。即使给大孙大午等人所加的罪名成立,也不包括在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中。况且冲锋枪也不是法定的警察应持的标准武器。这种作法,已超出了拘捕“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嫌疑人的需要,而更像是在炫耀其所能动用的暴力工具,以及制造恐怖气氛。

这次对大午集团“连锅端”的作法,更突显偏离法律正当程序。按照家庭亲属关系、或公司管理层的职位进行抓捕,显然不是按照实际犯罪行为的划分。因为即使同一家族或同一公司,具体个人的行为也有不同。如果认为这是企业犯罪,更是要区分企业与个人,至多只能针对代表企业的个人。这种“连锅端”的作法很难不让人感到,这是对大午集团正常运营的破坏,或对大午家族的威胁或报复。这也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文件。其中说,“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也就是说,指责大午集团涉嫌犯罪,也不能因此而以“连锅端”的方式实际上扼杀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该《意见》还说,“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即使孙大午等人被判有罪,他们也有权行使公司运营的职能,更何况他们现在只是在被拘留。法律正当程序要求,即使孙大午等人被拘留,也应让他们正常经营企业。

因而,徐水政府派人接管大午集团就是错误的。如果接管只是临时代管,根据上面的讨论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即使临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也有权利管理企业。如果徐水政府认为大午整个企业都犯罪了,因而可以没收其财产,就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即使大午的“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成立,《刑法》规定的刑罚也没有没收财产的惩罚。如果徐水政府就是想趁机抢夺大午集团的财产,就是在非法侵犯企业产权,做了政府本该反对和制止的事情。法律正当程序要求,不能利用孙大午等人涉嫌犯罪而侵夺大午集团的财产

在孙大午等人被拘留以后,我们至今没有听到律师会见他们的消息。这说明他们的律师很可能没有见到他们。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4条)法律正当程序要求,要立即让大午等人会见他们聘请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孙大午等人符合这样的取保候审条件。据报道,孙大午妻子刘会茹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拒绝,理由是“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孙涛,2020)。然而,她被加之罪名“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证据都应是外在于大午集团的,并且都应被该公安局所掌握(否则它就不应该抓捕孙大午等),没有可以毁灭或伪造的内部证据。即使有争议,也可就争议召开听证会。法律正当程序要求,让孙大午等人取保候审

在双11孙大午被抓捕以后,出现了很多相关文章。但很快,其中很多文章,尤其是倾向于孙大午的文章被屏蔽或删除。这又是一项违宪非法的操作。《宪法》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对于大午事件,公众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尤其是反对行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意见。按照法律正当程序,这些删除或屏蔽文章的行为,都应被制止并受到惩罚。

上述所有偏离法律正当程序的行为,都是在指向一件事情,这就是事先已经将孙大午等人定罪,而如果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则只能在程序完成后才能定罪,且孙大午等人很有可能无罪。因而目前当地政府和警方的作法恰恰是违背了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宗旨,即保证司法中立。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郎五庄与保定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质疑1963年郎五庄向徐水国营农场无偿转让的合同。那是在“三年灾害”之后的年份。那时的经济制度是计划经济,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制度,被称为“政社合一”的组织。郎五庄作为一个生产大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而只是人民公社的下属单位。当时的生产大队领导人不是村民选出,而是由上级指定;土地耕作听命于政府命令,因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罗必良,2002)。这不符合一个合同的基本要素,即缔约双方都是独立且平等的主体,他们是在自愿前提下达成一致同意的;且他们转让的标的是他们自己完全拥有的,并且能用市场评价其价值。郎五庄当时作为人民公社下属的一个生产大队,它与徐水国营农场的签约只是在服从上级命令,而不是它的成员们的集体决策和真实意思表示。

该合约内容是单方面无偿转让,没有任何有硬约束的对价。这不符合一般合同的互利和平等原则,至少应加以质疑。更重要的是,直到1982年《宪法》,土地都是禁止转让的,更何况在此之前。因而,这一合同是无效的。况且郎五庄的土地虽说是集体土地,其权利来源并非政府赐予,而是该村居民的祖先开荒或购买所得,是有着历史合法性的。在大跃进的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时代靠政府高压的所谓“无偿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借政府强力的一次抢劫。

在另一方面,时至今日,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争夺土地,实际上是借着“国营”的招牌对农民土地的侵夺。我们已经知道,2006年所谓“国营农场”进行的“改革”,“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国务院,2006),相当于免交一部分地租。但国营农场不应参照农村居民不交“乡镇五项统筹”。农民本来就是土地的产权所有者,不交“五统”只是将地租回归到它的主人手里;然而所谓“国营农场”,土地一定是国有的,表现国家所有的形式,就是要向国家上交地租。按照市场地租率(约50%),“五统”只是地租的一小部分(约1/10)。现在所谓“国营农场”不交全部地租,实际上只是名字上有个“国”字,实际上占有国有资源却不上交资源租。它们等于无偿地在吃“租”。我们也曾经对这种现象进行过观察,发现一些国营农场的负责人可以向其他人出租土地,并将地租收入占为己有。据说徐水国营农场也是如此(郎五庄人,2020)。这种现象应该通过正本清源,宣布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的“土地合同”无效,缩小甚至解散这个所谓“国营农场”。

最后,对于执政者来说,如果他们想获得最大的政治利益,就不应该只是想获得一个当下案件看来有利于自己的裁决,而是保证这一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增加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司法体系不是当权者用来对异己者进行威胁、报复和发泄情绪的,更不是用来支持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力侵夺,而是提供公正裁决的。既然徐水政府已经不当介入到土地纠纷中,并实际上产生了与大午集团的冲突,这次对孙大午的抓捕就像是赤倮倮地利用公权进行报复,并滥用公共暴力永久侵占郎五庄土地。事实上,绕开法律正当程序,行政部门利用其控制的公安力量,侵犯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和人权,剥夺人身自由,拒绝取保候审,在看守所中对他们进行身体折磨和精神恐吓,以获得口供,再给他们定罪,已经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使用的维护自己利益的违法套路。但却对中国大陆的法治化过程产生致命破坏。

在双11大午事件发生后,有不少议论在说孙大午惹恼了当地政府,所以招此报应,责备大午集团不该与徐水农场争地,不该请愿,不该为民营企业说话等等;甚至有人说大午集团会被强加“黑社会”的罪名。这些猜测也许有些影子。然而这些猜测所沿之思路,却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是在假定当地政府就是要无视《宪法》和法律,并假定它们一旦这样做,中国大陆这个社会无可奈何于它们。这就是将默认它们可以把法律之公器用于侵犯产权和人权的目的,不去谴责它们反而责备保护自己产权的个人或企业。这会让违宪非法的地方当局产生错觉,以为在他们恫吓和控制下听不到谴责的声音,它们就“合法”了;以为它们当下不被法律制止和惩罚,就永远不会被惩罚。他们因而就会进一步地践踏宪法和法律,犯下更大的罪行。天理在上,终难一逃。实际上,政府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设立的,公共暴力资源是公民暂时委托给它们的,其条件是,只有用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时才能使用,否则就是 “滥用”,就是犯罪。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曾发誓要推进法治化,并强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这说明那些违宪非法的地方政府也是“反党”的。然而到现在,这样的决议似乎没有得到落实,反而被这些违宪非法的地方政府所击退。如出动几百警察手持冲锋枪摧毁一个民营企业的行为,就像是在挑战上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化决议。公权力不但没有被规范和约束,反而越发嚣张,无所顾忌。这与近年来大量公权力违法侵权行为不被追究和纠正有关。这显然不符合执政党的目标和利益。大午事件举国关注,希望当政者能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定下的法治目标,用惩罚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方法约束和限制地方政府,拒绝报复和炫耀的心理诱惑,向全国民营企业和全体公民宣示其保护产权和人权的合法性质。

参考文献

《晨讯见闻》,“大午集团召开‘8.4请愿受难员工’倾诉会”,2020年8月7日。

大午采风,“郎五庄和国营农场争地到底咋回事?”,《徐水贴吧》,2020年8月13日。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

敬奕步,“孙大午被带走,公司高管‘连锅端’”,《南方周末》,2020年11月13日。

郎五庄人,“保定(徐水)国合农场是个怪胎”,《徐水吧》,2020年8月11日。

罗必良,“人民公社失败的制度经济学解理”,《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02年第1期。

孙涛,“孙大午两儿媳涉‘非吸’案被刑拘,其妻子变更强制措施被拒”,《大白财经观察》,2020年11月24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2020年12月3日于涡水畔广告

古巴总统称政府应为抗议活动负责

THE CANADIAN PRESS 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11:24

哈瓦那(美联社)——古巴总统米格尔·迪亚兹-卡内尔周三承认,他的政府在处理短缺和忽视某些部门方面存在缺陷,但他敦促古巴人不要怀有仇恨——这是指最近街头抗议期间的暴力行为。

直到现在,古巴政府只是将周末抗议归咎于社交媒体和美国政府,这是自 25 年前古巴发生的最大规模抗议活动,当时的总统菲德尔卡斯特罗亲自走上街头平息成千上万愤怒的人群。苏联解体后的严重短缺及其对该岛的经济补贴。

在国家电视台的夜间讲话中,迪亚斯-卡内尔第一次自我批评,并承认国家的失败在对粮食短缺、价格上涨和其他不满的抗议中发挥了作用。

他说:“我们必须从骚乱中吸取经验。我们还必须对我们的问题进行批判性分析,以便采取行动并克服这些问题,避免它们重演。”

在抗议活动中,许多古巴人对排长队、食品和药品短缺以及反复断电表示愤怒。一些人要求更快地接种冠状病毒疫苗。但也有人呼吁在一个由共产党统治了大约 60 年的国家进行政治变革。

警察进入并逮捕了数十名抗议者,有时是暴力的,政府指责抗议者抢劫和破坏商店。周一,规模较小的抗议活动仍在继续,官员们报告说至少有一人死亡。周三没有报告任何事件。

迪亚兹-卡内尔说:“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产生仇恨的社会,那些人以仇恨行事。古巴人的感觉是一种团结的感觉,这些人进行了这些武装行为,故意破坏……为死亡而大喊大叫……计划突袭公共场所,破坏、抢劫、投掷石块。”

当局没有报告被捕人数,内政部的莫赖马布拉维特上校周三仅表示,他们的年龄大多在 25 至 37 岁之间,将被起诉扰乱公共秩序、袭击、蔑视、抢劫或破坏等罪行。

由于冠状病毒大流行使古巴经济(包括至关重要的旅游业)陷入瘫痪,国营经济效率低下以及美国对该岛的制裁收紧,古巴正遭受多年来最严重的危机。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的政府在四年内对该岛实施了200多项措施。

迪亚斯-卡内尔说,这种“复杂情况”被“那些不真正希望古巴革命发展或与美国建立文明关系的人利用”。

就在总统发表讲话前不久,总理曼努埃尔·马雷罗宣布了一些措施,例如为出国旅行的古巴公民将洗漱用品、食品和药品带回家的海关灵活性,这些是古巴最难找到的物品。

马雷罗还表示,正在努力改善国家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官员们将寻求改善药品供应,其中许多药品在岛上生产,但必须进口。

与此同时,经济部长亚历杭德罗·吉尔宣布,将允许国有企业的董事在规定之外确定工资。他还表示,在未来几周内,将为中小企业的成立制定长期承诺的规则,这在共产党政府统治下曾经是不可想象的一步。

美联社